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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托执字第0203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鄂尔多斯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郭海军民事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鄂尔多斯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郭海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托执字第02033号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春林,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鹏程,公民身份证号码×××,男,1968年9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鄂托克旗棋盘井,系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杨金梅,公民身份证号码×××,女,1986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鄂托克旗棋盘井,系该公司职工。被执行人郭海军,公民身份证号码×××,男,1977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工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郭海军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人鄂尔多斯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本院终结(2015)鄂托民初字第260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条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5)鄂托民初字第260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肖 继 宏审判员 呼格 吉其审判员 哈斯巴雅尔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   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