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811执45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唐河亨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焦作市长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魏广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河亨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焦作市长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魏广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811执452号申请执行人唐河亨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唐河县。法定代表人黄维美,经理。被执行人焦作市长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朱勇,经理。被执行人魏广军,男,汉族,1977年10月13日出生。本院在执行唐河亨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焦作市长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魏广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14)山民三初字笫0060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 涛执行员 朱永杰执行员 王彦胜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