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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2827民初82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被告李明国诉被告田江和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明国,田江和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十条

全文

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2827民初823号原告李明国,男,生于1978年11月3日,汉族,湖北省来凤县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向彪,来凤县翔凤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田江和,男,生于1953年11月30日,土家族,湖北省来凤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明国诉被告田江和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明国经本院书面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后,无正当理由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敏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向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