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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1执恢字第84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张兴军与李宪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兴军,李宪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1执恢字第848号申请执行人:张兴军,男。被执行人:李宪福,男。申请执行人张兴军与被执行人李宪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7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本院于2013年9月22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李宪福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李宪福名下存款200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培民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国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