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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224执10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1-16

案件名称

韦某与邓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某,邓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224执105号申请执行人韦某。被执行人邓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韦某与被执行人邓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邓某未按调解书第三项内容按期付给申请执行人韦某离婚后生活困难补助费25000元,申请执行人韦某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邓某已于2016年8月1日付给申请执行人韦某10000元,尚欠15000元。2016年8月3日,申请执行人韦某以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书面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韦某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韦某撤回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宗逸审 判 员  班荣瀚代理审判员  韦德思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方继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