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0521刑初30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陈会生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会生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全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521刑初306号公诉机关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会生,农民。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5月25日被邵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6年7月1日被邵东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邵东县看守所。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检察院以邵东县院刑诉刑诉(2016)3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会生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8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对被告人陈会生在有期徒刑四年至六年内判处刑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8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楚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会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20日、21日、22日,被告人陈会生在邵东县廉桥镇二人民医院楼下巷内共卖给唐某毒品海洛因三次,每次一小包,每包约重0.2克,约定价格为200元。其中4月21日、22日的毒资约定以后给付。2016年5月10日至12日期间,被告人陈会生在邵东县廉桥镇廉桥村其租房附近及租房内卖给蒋某毒品海洛因三次,每次约重0.1克,每次得赃款100元。2016年5月13日上午,被告人陈会生在邵东县廉桥镇廉桥村租房附近卖给蒋某毒品海洛因一小包,约重1克,得赃款450元。2016年5月17日晚上,被告人陈会生在邵东县廉桥镇廉桥村租房附近卖给蒋某1小包毒品海洛因,约重1克,得赃款450元。2016年5月21日晚上,被告人陈会生在邵东县廉桥镇廉桥村其租房附近卖给蒋某毒品海洛因1小包,约重1克,得赃款450元。2016年5月24日晚上,邵东县公安局红土岭派出所民警在邵东县廉桥镇廉桥村被告人陈会生的租房内将陈会生抓获,办案民警在被告人陈会生身上缴获毒品海洛因7小包,净重2.2克。上述事实,被告人陈会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唐某、蒋某的证言,辨认笔录,鉴定意见,扣押及称重笔录,扣押决定书及物品清单,辨认笔录,抓获经过,通话详单,户籍资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会生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非法贩卖毒品海洛因,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会生犯贩卖毒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会生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会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25日起至2020年5月24日止。罚金限判决之后一个月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吴向阳人民陪审员  杨若良人民陪审员  尹超波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康 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百四十克以上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七克以上不满十克或者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二)国家工作人员走私、制造、运输、贩卖毒品;(三)在戒毒监管场所贩卖毒品的;(四)向多人贩毒或者多次贩毒的;(五)其他情节严重的行为。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