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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21民初356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6

案件名称

王某与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1民初3562号原告:王某,农民。被告:祁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就其与被告已自行和解为由撤回起诉,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邢保东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胜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