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721民初356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6
案件名称
王某与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1民初3562号原告:王某,农民。被告:祁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就其与被告已自行和解为由撤回起诉,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邢保东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胜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