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04执38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13
案件名称
张显儒与林红生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显儒,林红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04执382号申请执行人张显儒被执行人林红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显儒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林红生离婚纠纷一案中,经查询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恢复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做出的(2015)朝民初字第122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 健执行员 郭俊立执行员 李长顺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佳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