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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刑更325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卞世哲故意杀人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卞世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刑更3259号罪犯卞世哲,男,汉族,1971年12月6日出生,初中文化。现于黑龙江省哈尔滨监狱服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6年9月5日作出(1996)哈刑初字第30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卞世哲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6年11月8日作出(1996)黑刑一核字第291号刑事裁定,予以核准。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20日作出(2010)哈刑一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卞世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与前罪故意杀人罪所判死缓没有执行的刑罚十年一个月十一天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七个月十一天。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1999年11月1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3年8月5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07年6月18日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现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监狱根据该犯的服刑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立案后,依法对黑龙江省哈尔滨监狱报请的减刑建议书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监狱以罪犯卞世哲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理由,建议对罪犯卞世哲予以减刑一年一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卞世哲在改造期间经过减刑后,数次违反监规监纪。另于2010年1月在狱内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2年至2015年度卞世哲年终评审鉴定为不合格。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减刑建议书、原审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刑事裁定书、减刑执行通知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计分考核情况综合表、罪犯登记表、罪犯惩处审批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卞世哲在服刑期间不认真遵守监规,且狱内再犯罪,2012年至2015年度年终评审鉴定为不合格,不能认定为为确有悔改表现,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卞世哲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金鹏审 判 员  徐 向代理审判员  刘 鹏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盛丽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