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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22民初387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满都拉与张凤云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满都拉,张凤云,通辽市奥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22民初3870号原告满都拉,男,,蒙古族。被告张凤云,女,汉族。被告通辽市奥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左翼后旗甘旗卡镇。法定代表人包双全总经理。本院于2016年7月5日受理了原告满都拉诉被告张凤云、通辽市奥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一案。原告于2016年8月21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属自愿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满都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00元,因原告撤回起诉减半收取5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高耀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