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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202执186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1-10

案件名称

宁夏长兴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刘彦国、王春玲、王平、陈娜、贺小伟、马莉、朱永华、高秀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夏长兴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贺小伟,马莉,王平,陈娜,刘彦国,王春玲,朱永华,高秀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202执1861号申请执行人宁夏长兴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大武口区游艺东街562号。法定代表人李磊,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石宏成,宁夏崇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贺小伟,男,1982年9月9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平罗县。被执行人马莉,女,1986年3月18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平罗县。被执行人王平,男,1982年2月2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平罗县。被执行人陈娜,女,1984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平罗县。被执行人刘彦国,男,1972年3月7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平罗县。被执行人王春玲,女,197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平罗县。被执行人朱永华,男,1957年7月27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银川市。被执行人高秀芳,女,1966年6月20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银川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6)宁0202民初232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各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各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第二百四十三、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贺小伟、马莉、王平、陈娜、刘彦国、王春玲、高秀芳、朱永华在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存款221082元(其中执行标的217913元、执行费3169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提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程亚飞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毛 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