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27执56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刘春晶与张德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木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木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春晶,张德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27执564号申请执行人:刘春晶,住木兰县利东镇利东村。被执行人:张德军,住木兰县利东镇富民村王坤屯。本院在执行刘春晶与张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2016)黑0127民初1106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张德军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刘春晶执行款、案件受理费及申请执行费合计1075元。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张德军目前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刘春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周明智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徐艳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