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06执258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上海弗兰广告有限公司、宁波海萃商贸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弗兰广告有限公司,宁波海萃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06执2587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弗兰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嘉松北路2001号。法定代表人:谢振浩,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宁波海萃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大榭开发区海光楼208-7号。法定代表人:YUTAKADEN。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206民初143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宁波海萃商贸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宁波海萃商贸有限公司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宁波海萃商贸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宁波海萃商贸有限公司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宁波海萃商贸有限公司在中信银行大榭支行的存款4484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宛敏强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袁 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