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502民初105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唐大秀诉夏文云、四川泸荣酒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大秀,夏文云,四川泸荣酒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502民初1050号原告:唐大秀,女,生于1965年3月25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被告:夏文云,男,生于1950年7月26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县。被告:四川泸荣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县。法定代表人:夏文云,董事长。原告唐大秀与被告夏文云、四川泸荣酒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四川泸荣酒业有限公司已申请破产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唐大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616元,本院免收。审判员 黄 茜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梁亚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