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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524民初158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王远苏与牛涌涛、李梅玲民间借贷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远苏,牛涌涛,李梅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524民初1588号原告:王远苏,男,1955年6月2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金寨县。被告:牛涌涛,男,1977年1月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被告:李梅玲,女,1980年12月2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原告王远苏与被告牛涌涛、李梅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2日立案。原告王远苏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王远苏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冯克亚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文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