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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26执75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14

案件名称

鄄城县富桥种植专业合作社与张培华、张敏、梁春灵、刘丙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鄄城县富桥种植专业合作社,张培华,张敏,梁春灵,刘丙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726执751号申请执行人鄄城县富桥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地鄄城县。被执行人张培华,男,汉族,住鄄城县。被执行人张敏,女,汉族,住鄄城县。被执行人梁春灵,男,汉族,住鄄城县。被执行人刘丙楠,女,,汉族,住鄄城县。本院在执行鄄城县富桥种植专业合作社申请执行张培华、张敏、梁春灵、刘丙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2015)鄄商初字第153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之日起即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查明被执行人张敏在中国农业银行有存款,被执行人张敏在鄄城金剑圣景园有一套房产,并依法划拨存款,查封房产。被执行人无其他存款、房产、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鄄城县人民法院(2015)鄄商初字第153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崔 浩审判员 于颂峰审判员 樊 波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魏春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