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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民初字第0213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无锡桑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无锡富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桑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无锡富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02130号之一原告:无锡桑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东亭镇桑达园小区东7号。法定代表人:冯鸿波,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柯泽权,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文静,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无锡富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堰桥街道西漳天一街18号。法定代表人:吴建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晓宇,江苏金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锦涛,江苏金易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无锡桑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桑达公司)与被告无锡富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达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9日立案。原告桑达公司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桑达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富达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又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无锡桑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桑达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 微代理审判员 周 腾人民陪审员 朱蓉菊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