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02民初510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段英杰与河南光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英杰,河南光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2民初5105号原告段英杰,男,汉族,1975年9月6日出生,住商丘市。被告河南光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经济开发区平台镇晨风大道南段。法定代表人蒋玉刚,职务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段英杰与被告河南光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段英杰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河南光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原告自愿用其名下的位于梁园区八一路南酒厂路西侧南数1户住宅(房产证号2004字第××号)、案外人陈长五自愿用其名下位于梁园区民主东路一纸厂北数从西往东一单元五楼西户住宅(房产证号2003字第××号)、案外人段林森自愿用其名下位于睢阳区凯旋路西侧商品大世界1期23号商铺(房产证号2009字第××号)、案外人马建全自愿用其名下位于睢阳区华夏路东侧住宅(房产证号2009字第××号)、案外人段志伟自愿用其名下位于梁园区凯旋路东民主路南中环广场D幢12层04号住宅(房产证号2008字第××号)案外人秦红光自愿用其名下豫N×××××号轿车一辆、案外人张付胜自愿用其名下豫N×××××号轿车一辆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段英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河南光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二、查封段英杰位于梁园区八一路南酒厂路西侧南数1户住宅(房产证号2004字第××号)、陈长五名下位于梁园区民主东路一纸厂北数从西往东一单元五楼西户住宅(房产证号2003字第××号)、段林森名下位于睢阳区凯旋路西侧商品大世界1期23号商铺(房产证号2009字第××号)、马建全名下位于睢阳区华夏路东侧住宅(房产证号2009字第××号)、段志伟名下位于梁园区凯旋路东民主路南中环广场D幢12层04号住宅(房产证号2008字第××号)、秦红光名下豫N×××××号轿车一辆、张付胜名下豫N×××××号轿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军号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司 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