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21执恢34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7
案件名称
陈同瑞与山东鸿嘉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同瑞,山东鸿嘉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21执恢349号申请执行人:陈同瑞。被执行人:山东鸿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桓台县。法定代表人:蒋志英,董事长。陈同瑞与山东鸿嘉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淄民一终字第4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山东鸿嘉置业有限公司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陈同瑞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经本院依法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淄民一终字第46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伊护国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