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5322民初71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谢水平、谢锦清与谢建佳、谢伟清、谢伟平、谢桂平、谢国平、谢志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郁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郁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水平,谢锦清,谢建佳,谢伟清,谢伟平,谢桂平,谢国平,谢志华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5322民初712号原告:谢水平,男,1962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原告:谢锦清,男,1968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被告:谢建佳,男,1954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被告:谢伟清,男,1989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被告:谢伟平,男,1985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被告:谢桂平,男,1979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被告:谢国平,男,1984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被告:谢志华,男,1976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原告谢水平、谢锦清与被告谢建佳、谢伟清、谢伟平、谢桂平、谢国平、谢志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2日立案。原告谢水平、谢锦清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水平、谢锦清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水平、谢锦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谢水平、谢锦清负担。审 判 长  卢志浩审 判 员  宾益生人民陪审员  刘海清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梅醒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