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府执字第01100-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郭贵才与高春林、宋继清、李争义、郝胜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某,高某,宋某,李某,郝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府执字第01100-8号申请执行人郭某。被执行人高某。被执行人宋某。被执行人李某。被执行人郝某。申请执行人郭某与被执行人高某、宋某、李某、郝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府谷县人民法院(2014)府民初字第01917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人的申请立案执行,四被执行人至今未能自动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高某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内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高某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内的存款元至府谷县人民法院案件专户在建设银行府谷县人民西路支行账户61001697354052502343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飞审判员 郝鹏举审判员 王二耀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文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