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3101执47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吉首市家佳福购物广场与被执行人张慧租赁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吉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6)湘3101执476号关于申请执行人吉首市家佳福购物广场与被执行人张慧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31民终48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张慧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吉首市家佳福购物广场于2016年7月29日向本院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慧于2016年8月4日主动履行了11955.72元。本院认为,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18日作出的(2016)湘31民终482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吉首市家佳福购物广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1629.72元已从执行标的款中扣缴。依照《最商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31民终482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