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1刑更103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30
案件名称
罪犯何志上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何志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1刑更1030号罪犯何志上,男,1968年3月27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湖南省双牌县人。现在湖南省永州监狱服刑。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5日作出(2012)双刑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志上犯强奸罪、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2年4月11日作出(2012)永中法刑一终字第48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强奸罪,改判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受害人之法定代理人提起申诉,本院于2012年7月23日作出(2012)永中法立刑监字第60号再审决定,进行再审。本院于2012年10月16日作出(2012)永中法刑再终字第10号刑事判决,撤销本院(2012)永中法刑一终字第48号刑事判决,维持双牌县人民法院(2012)双刑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2012年11月27日交付执行。2015年6月15日经本院裁定减刑十个月。执行机关湖南省永州监狱于2016年8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永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于辉依法出庭履行职务,执行机关湖南省永州监狱指派彭志英作为刑罚执行机关代表依法出庭履行职务,罪犯何志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永州监狱提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累计奖励分97.3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及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永州监狱提出罪犯何志上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何志上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予减刑,但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何志上减刑幅度不当,本院予以适当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何志上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执行至2016年10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馨瑶审 判 员 谢 琼代理审判员 廉丽萍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陈 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