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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25民初164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靳绪德与靳占粮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原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原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靳绪德,靳占粮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25民初1648号原告靳绪德,男,汉族。委托代理人秦雪,河南兴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靳占粮,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靳绪德与被告靳占粮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靳绪德撤回对被告靳占粮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娄季林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建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