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02民初371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童某与邹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童某,邹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102民初3717号原告童某。被告邹某。原告童某诉被告邹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胡慧莉独任审判,于2016年8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童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邹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童某诉称:2015年10月底,我与邹某协议离婚,依照离婚协议,我已于2015年11月下旬搬离原住所,将自己的房屋租给邹某使用,邹某应自2016年1月起支付房屋租金,但邹某并未依离婚协议支付房租,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邹某支付给童某自2016年1月至2016年6月房屋租金3,600元;2、本案诉讼费由邹某负担。被告邹某在本院于2016年6月29日询问时辩称:涉案房屋是我单位的福利房,我与童某是二十多年的夫妻,多年来一直是我赚钱用来养家。童某提出离婚我同意,在签订离婚协议时,我只想着离婚,就把字签了。我住我自己的房子还要给租金没有道理,我肯定不会给。被告邹某未在法定期间提交证据,亦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举证与质证、法庭辩论等诉讼权利。经审理查明:童某与邹某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5年10月29日在武汉市江岸区民政局登记离婚并签订《离婚协议书》,协议内容载明:男方邹某,女方童某,现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没有和好可能,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订立离婚协议如下:一、男女双方自愿离婚。二、夫妻共同财产处理:(2)房屋:夫妻共同所有的位于武汉市江岸区二七侧路3-7-1-1号的房地产所有权归双方共有,各50%份额。四、离婚后住房的安排:双方共同拥有的房产为一套位于一楼的带小院的两房一厅一厨一卫,男方择靠近厨房的卧室连带厨房,女方则选另一间卧室连带卫生间,客厅一人一半,小院双方共用,但离婚后,女方仅住到2016年1月5日,从2016年1月始,男方必须在每月10日前支付600元作为租金到女方指定银行账户。本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男方签字:邹某(签名、捺印)。我自愿离婚,完全同意本协议书的各项安排,亦无其它不同意见。女方签字:童某(签名、捺印)。我自愿离婚,完全同意本协议书的各项安排,亦无其它不同意见。离婚协议书的内容,包括子女姓名、出生日期、房产证地址、债务等都是真实的,本人已核对无误,离婚协议书一旦形成,婚姻登记处只负责存档,离婚后协议书不再任何更改或添加,本人已知晓。签名:童某(签名、捺印),邹某(签名、捺印)。另查明:位于武汉市江岸区二七侧路3号3栋7单元1层1室房屋一套(建筑面积51.53平方米)归邹某与童某共同共有。双方离婚后,童某依离婚协议的约定于2015年11月下旬搬离涉案房屋,后该房屋一直由邹某居住使用至今,但邹某未依离婚协议的约定按月向童某支付房屋租金,故童某诉至法院。审理中,因邹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故调解未成。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身份信息、户口簿、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银行存折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并经庭审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位于武汉市江岸区二七侧路3号3栋7单元1层1室房屋一套归邹某与童某共同共有。根据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第四项对离婚后住房安排的约定,童某已于2016年1月5日前搬离涉案房屋,邹某应自2016年1月始,每月支付给童某600元作为房屋租金。因邹某未依约支付,现童某要求邹某支付自2016年1月至2016年6月房屋租金3,600元,符合双方约定,本院予以支持。邹某以住的是自己的房屋,不愿意支付租房费用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邹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案件事实的认定和裁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邹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童某自2016年1月至2016年6月房屋租金3,6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邮寄送达费20元,共计70元由被告邹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胡慧莉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冰净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