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6民初1093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6民初10937号原告张某甲,女,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公民身份号码:×××。委托代理人李寄傲,广东仲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冯小芸。被告张某乙,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公民身份号码:×××。委托代理人罗晟,广东盈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某甲诉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何霈锋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本案分别于2016年8月2日、8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寄傲,被告张某乙及其委托代理人罗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甲诉称,原、被告之间未经了解,草率结婚,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双方没有建立稳固的夫妻感情,双方在脾气、性格、爱好及生活习惯等方面差异较大,致使夫妻感情日益淡薄。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原告与被告离婚;2.座落于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xx号的房产归被告所有,由被告补偿100000元给原告,离婚后的房产按揭贷款由被告负担;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张某乙辩称,原告与被告于2011年认识,经过3年自由恋爱,在充分了解并慎重考虑后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一直和睦相处,夫妻感情很好。原告要求离婚的原因仅在于其与被告母亲的小小误会,由于被告没有处理好母亲与原告之间的关系而发生不愉快事件。被告母亲很珍惜原、被告的感情,被告母亲出资145000元购买了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xx号的房产,并将该房产登记在原、被告双方名下。被告希望原告能够审慎处理双方的婚姻关系,撤回离婚诉讼请求,双方共同创造美好的生活。原告张某甲在诉讼中提供的证据及被告张某乙的质证意见如下:1.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被告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打印件各一份,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被告张某乙质证认为,对其真实性无异议。2.结婚证一本,证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被告张某乙质证认为,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异议。3.证明一份,证明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xx号的房屋登记在原、被告名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被告张某乙质证认为,对其真实性无异议,但该房产的首期款是被告母亲吴玲芳支付的。4.聊天记录打印件四页,证明被告与原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被告多次与其他女子有不正当关系,双方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被告张某乙质证认为,对其真实性有异议,这是发生于原、被告婚前的聊天记录,这些聊天记录只是虚拟世界的聊天。被告张某乙在诉讼中提供的证据及原告张某甲的质证意见如下:1.照片六张、QQ聊天记录打印件一份,证明原、被告经过三年自由恋爱才结婚,婚姻基础较好,夫妻感情未破裂;原告张某甲质证认为,对照片的真实性无异议,上述照片系2016年拍摄的,而且仅为两次手机拍照,结婚后双方并没有再拍摄任何亲密的照片;因家庭矛盾,双方婚后再没有亲密的动作,被告也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婚后双方感情融洽;对QQ聊天记录的真实性有异议,原告没有收到这些QQ聊天内容,QQ聊天记录第一页倒数第六行充分证明了被告身边存在诱惑,导致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从行文角度来看,也无法证明是被告写给原告的。2.存折一本、对账单一份,证明涉案房产的首期款是被告母亲支付的;原告张某甲质证认为,对其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其关联性有异议,根据婚姻法解释的规定,双方争议的房产登记所有人为原、被告,即使首期款系被告母亲支付的,但其赠与行为已履行完毕;在购买房产后,原告以其收入进行还贷,应按法律规定认定该房产为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3.不动产权证两本,证明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xx号的房屋登记在原、被告名下,该房屋首期款由被告母亲出资;原告张某甲质证认为,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异议,产权证登记所有人为原、被告,且在婚姻存续期间购买,应确认该房屋为夫妻共同共有,在离婚时应予以分割。4.账户历史明细清单一份,证明涉案房屋的还贷情况;原告张某甲质证认为,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异议。经过庭审辩证、质证,本院对上述证据作出如下认证:1.原告提供的证据1-3,被告对其真实性没有异议,上述证据客观真实,来源合法,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审查后予以采信;2.被告提供的证据2-4,原告对其真实性没有异议,上述证据客观真实,来源合法,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审查后予以采信;3.原告提供的证据4,被告对其真实性有异议,因该证据系电子证据,原告未能提供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故本院审查后不予采信;4.被告提供的证据1,原告对其中的照片的真实性没有异议,该证据客观真实,来源合法,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审查后予以采信;对其中的QQ聊天记录,因该证据系电子证据,被告未能提供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故本院审查后不予采信。根据本院采信的证据,结合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本院查明事实如下:原告与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原告于××××年××月××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认为双方草率结婚,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双方在脾气、性格、爱好及生活习惯等方面差异较大,导致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另查明,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xx号的房产[不动产权证号为粤(2015)顺德区不动产权第xx号]的登记产权人为张某乙、张某甲。以上事实,还有本院的开庭笔录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经过认识,自由恋爱后自愿登记结婚,双方婚姻基础较好。虽原告认为双方草率结婚,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双方在脾气、性格、爱好及生活习惯等方面差异较大,导致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但原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被告有恶习,也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基于双方有较深的感情基础,双方生活上的摩擦并未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只要双方加强沟通,互让互谅,珍惜夫妻感情,是有和好可能的,故原告请求离婚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由于原、被告尚未离婚,故对双方的夫妻共有财产、共同债务的分割问题在本案中暂不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不准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离婚;二、驳回原告张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张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何霈锋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丽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