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811民初150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冯某与苑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苑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811民初1500号原告冯某,男。委托代理人崔殿禄,营口市老边区路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苑某,男。原告冯某诉被告苑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洪梅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某的委托代理人崔殿禄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苑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冯某诉称,2011年,被告承包建筑营口市老边区某建设,原告被被告临时雇佣在其工地干活,结算工资时被告为原告写下欠5000元的欠据,并亲笔签名写下电话号码。此笔拖欠工资虽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均未给付。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被告立即给付拖欠原告的工资款5000元。被告未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苑某承包老边某建设工程时,2010年雇用原告冯某做力工,欠原告冯某劳务费(工资)5000元。2011年1月20日,被告苑某为原告冯某出具欠据一张,载明欠5000元,被告苑某在欠据上签字确认。原告称其多次催要此款,被告至今未给付原告。上述事实,有欠据及原告当庭陈述等在卷为凭,经开庭质证及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苑某雇用原告冯某做力工,理应按约定向原告支付劳务费(工资),现原告主张被告给付拖欠工资5000元有理,应予支持。被告未到庭,视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苑某给付原告冯某拖欠工资5000元。上列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逾期给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洪梅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