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民终856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14
案件名称
杨瑞峰与广东众安康后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第一分公司、广东众安康后勤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2016民终8566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瑞峰,广东众安康后勤集团有限公司广州第一分公司,广东众安康后勤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1民终856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瑞峰,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荔湾区。委托代理人:周丹,广东锐锋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众安康后勤集团有限公司广州第一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负责人:阳阳。委托代理人:黄旭驰,广东普罗米修(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众安康后勤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林正刚。上诉人杨瑞峰、广东众安康后勤集团有限公司广州第一分公司(以下简称“安康一分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6)粤0104民初12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杨瑞峰在原审诉请判决:安康一分公司与广东众安康后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康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赔偿金88000元、2014年9月1日至2015年4月30日期间少发的工资差额24000元、2015年5月1日至5月11日期间工资差额1995元、2014年年终奖2000元、2014年5月15日至2015年5月11日期间周六加班工资21930元、退还克扣的工资4500元并确认双方2014年5月16日至2015年5月11日存在劳动关系。经审理查明,安康一分公司,2014年4月10日成立;安康公司,1999年11月9日成立。2014年5月16日至2015年5月11日杨瑞峰与安康一分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杨瑞峰与安康一分公司曾于2014年5月16日签订《劳动合同》,显示期限2014年5月16日至2015年5月15日、岗位项目/督导经理、基本工资1550元/月;据2014年5月16日《录用决定》显示杨瑞峰薪资为岗位工资4100元+项目绩效工资。2015年10月14日杨瑞峰以安康一分公司、安康公司为被申请人向广州市越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该委于2016年1月8日作出穗越劳人仲案字[2015]1903号《裁决书》,裁决:确认杨瑞峰与安康一分公司2014年5月16日至2015年5月11日存在劳动关系;两公司退还扣减的工资4500元;驳回杨瑞峰的其余请求。庭审中杨瑞峰认为:当时公司告知其项目没有了且没有其他项目就不用上班了;当时入职时定下的工资标准为8000元,实际工资先按4100元+绩效发放,若不够8000元则再补够,即工资就是8000元/月;工资实际发放情况是2014年5月到8月8000元/月、之后5000元/月,其中2015年2月补发了2014年10月的工资差额3700元;项目和督导都是经理级,项目经理是负责固定项目的,我固定在南海医院项目,督导负责比较多点,就是工作质量上的督导,在总部上班但到各个项目去跑,正常来说督导应该比项目经理还要多钱的,其是在2015年3月由项目经理变更为督导经理。庭审中,安康一分公司、安康公司认为系合同到期且杨瑞峰不同意续签后自行离职,原项目确实不在了但还有其他项目;绩效是根据项目效益确定的,杨瑞峰前几个月工资的确高一点,是因为这几个月担任项目管理,后来因为杨瑞峰岗位调整为督导所以工资有所变化;督导工作内容是后勤工作管理,项目就是项目的管理,两者具体有何区别不清楚,也不清楚杨瑞峰何时从项目经理变更为督导经理。原审法院认为,首先,劳动合同的签名、指模均为杨瑞峰本人所留,而杨瑞峰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应当知道签名、指模的法律意义,故原审法院对劳动合同予以确认、对杨瑞峰主张的未签合同双倍赔偿金则不予支持。其次,对退还克扣的工资4500元,安康一分公司、安康公司并无起诉,故原审法院予以照准。再次,因工资发放、岗位情况均应由单位举证,现用人单位未能提交任何证据且不清楚调岗时间、前后有何区别等,系举证不能应承担不利后果,此外调岗更不能降薪,故原审法院认定安康一分公司、安康公司应以3000元为基数支付杨瑞峰2014年9月1日至2015年5月11日(其中2014年10月的已补发)工资差额21828(3000元×7个月+3000元÷21.75天×6天)。又次,即便按杨瑞峰所述每周工作六天,则双方实际实行的乃固定天数、固定报酬的双固定用工模式,依据行业和岗位工资支付惯例,对杨瑞峰主张的周六加班费原审法院则不予支持。复次,年终奖无证据证明,故原审法院不予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确认杨瑞峰与安康一分公司2014年5月16日至2015年5月11日存在劳动关系。二、安康一分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天内支付杨瑞峰工资差额21828元,安康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三、安康一分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天内退还杨瑞峰被克扣的工资4500元,安康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四、驳回杨瑞峰的其余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安康一分公司负担。判后,杨瑞峰、安康一分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杨瑞峰上诉并辩称:杨瑞峰在劳动合同上签字时,合同为空白合同,双方没有就劳动合同的重要内容进行约定,公司也没有为杨瑞峰提供合同文本,因此合同对杨瑞峰并没有约束力,视为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安康一分公司、安康公司应当支付杨瑞峰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赔偿金,杨瑞峰对原审法院关于工资差额的认定予以认可。综上,杨瑞峰上诉请求:一、撤销(2016)粤0104民初1297号判决书第四项判决。即要求安康一分公司和安康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2014年6月6日至2015年5月11日双倍赔偿金88000元、2015年5月1日至5月11日期间工资差额1995元、2014年年终奖2000元、2014年5月15日至2015年5月11日期间周六加班工资21930元;二、由安康一分公司和安康公司承担一审、二审全部诉讼费用。安康一分公司上诉并辩称:一、安康一分公司在劳动合同与录用决定中已经明确约定杨瑞峰的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固定)4100元加上绩效奖金(浮动)。工资应当以双方约定与签订的文件认定,原审法院推定杨瑞峰的工资为8000元/月明显不当。二、安康一分公司为员工提供的劳动合同已经盖章,公司自己保留的合同也已后补盖章,劳动合同有效。三、岗位上的调动符合劳动合同约定,调整后的工资没有低于入职时约定的工资,在职期间杨瑞峰也没有提出异议。其实际调岗时间从工资条上可以反映,原审法院以举证不能应承担不利法律后果为由作出判决,属于事实认定错误。四、杨瑞峰在职期间因为工作严重失误导致公司损失,其已承诺自愿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原审法院要求安康一分公司支付克扣工资没有依据。综上,安康一分公司上诉请求:一、撤销原审判决;二、改判安康一分公司无需支付工资差额21828元和被克扣工资4500元;三、由杨瑞峰承担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原审查明事实与本院查明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杨瑞峰在二审提交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准通知书与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作为新证据,拟证明安康一分公司名称变更时间是2015年6月25日,进而拟证实涉案合同上所盖安康一分公司的公章是双方在劳动关系解除后某的。杨瑞峰据此主张涉案劳动合同无效,请求改判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安康一分公司质证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主张并不能证实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安康一分公司在二审提交工作通知书与工资表作为新证据,拟证明杨瑞峰在入职时已经签字确认其月工资构成为4100元加绩效奖金,安康一分公司也已逐月足额支付杨瑞峰工资。杨瑞峰质证认为上诉证据逾期提交不属于新证据,且对两组证据的真实性均不予认可。安康公司未到庭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原审查明事实与本院查明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提交的证据对本案事实进行了认定,并在此基础上依法作出原审判决,合法合理,且理由阐述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关于应否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的问题。本案双方存在实际用工关系,虽然杨瑞峰在劳动合同上签字及捺手印后安康一分公司没有及时盖章,但安康一分公司在杨瑞峰入职后即向其提供了书面劳动合同供其签署,因此本案并不属于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杨瑞峰以安康一分公司没有及时在双方劳动合同上盖章为由主张双倍工资差额,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工资标准的问题。虽然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实际支付的工资并不等同于用人单位此后每月都应支付的工资标准,但对于之后发放工资水平的降低,用人单位应作出合理的说明。本案安康一分公司以其向杨瑞峰发放的工资未低于入职时约定的工资及调岗为由,主张其向杨瑞峰发放的工资并无不当。该主张并未说明调岗降薪的合理性,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返还杨瑞峰被克扣工资4500元的问题。安康一分公司对该项仲裁裁决并无提起诉讼,原审视为其对该裁决没有异议,据此判决其向杨瑞峰返还扣发的4500元工资,并无不当。安康一分公司在二审再就此提起上诉,本院不予支持。至于杨瑞峰的其他上诉请求,杨瑞峰上诉并未提出新的事实和理由,本院亦认可原审法院对相关事实的分析认定和对相关法律的适用,故本院亦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广东众安康后勤集团有限公司广州第一分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魏 巍代理审判员 乔 营代理审判员 张蕾蕾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 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