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6民特11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郑仁淦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郑仁淦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106民特113号申请人:郑仁淦。申请人郑仁淦要求宣告郑华琴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依法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被申请人郑华琴,女,1978年7月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袁浦镇新浦沿村28号,系申请人郑仁淦的女儿。申请人称:郑华琴自出生后一直智力低下,生活无法自理,不能表达自己的意志。经杭州市第七人民医院鉴定,郑华琴为智力三级××。2009年3月,中国××人联合会向郑华琴发放××证。现因郑华琴无法办理房屋等财产公证手续,申请人向法院提出如下申请:宣告郑华琴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经本院委托,杭州市第七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于2016年8月3日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做出如下鉴定意见:被鉴定人郑华琴符合“中度精神发育迟滞”诊断,故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郑华琴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杨志敏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 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