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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506民初156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肖新成与向常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新成,向常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506民初1564号原告肖新成,女,1993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夷陵区。被告向常平,男,1991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新成与被告向常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肖新成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新成自愿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新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32元(已减半),由原告肖新成负担。审判员  艾书强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杜韩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