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506民初156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肖新成与向常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新成,向常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506民初1564号原告肖新成,女,1993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夷陵区。被告向常平,男,1991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新成与被告向常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肖新成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新成自愿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新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32元(已减半),由原告肖新成负担。审判员 艾书强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杜韩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