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0104民初462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新疆双新电控设备有限公司与新疆名品电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疆双新电控设备有限公司,新疆名品电力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0104民初4627号原告:新疆双新电控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组织机构代码:62555393-2.法定代表人:陈玉玲,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耿志勇,新疆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新疆名品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法定代表人:刘永灿,该公司共经理。原告新疆双新电控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名品电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疆双新电控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新疆名品电力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72.54元,原告已预交,原告承担1236.27元,退还原告1236.27元。代理审判员 王国亮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马天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