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703执176之一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刘清永等与许丽华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清永,李文军,刘晓光,任东兴,刘清林,李跃光,杨志海,李凤盈,李文立,董洪里,许丽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703执176之一号申请执行人刘清永,男,196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凌海市。申请执行人李文军,男,1971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凌海市。申请执行人刘晓光,男,1969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申请执行人任东兴,男,1979年7月7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申请执行人刘清林,男,1974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凌海市。申请执行人李跃光,男,1966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申请执行人杨志海,男,1978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凌海市。申请执行人李凤盈,男,1967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凌海市。申请执行人李文立,男,1969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凌海市。申请执行人董洪里,男,1977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凌海市。委托代理人郭巨田,辽宁龙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许丽华,女,1971年7月1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杏花里。申请执行人刘清永、李文军、刘晓光、任东兴、刘清林、李跃光、杨志海、李凤盈、李文立、董洪里与被执行人许丽华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锦州市劳动争议仲裁院于2015年8月13日作出的(2015)锦劳仲案字第001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3月1日向我院申请立案执行,我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86000元,执行费119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许丽华与其夫张洪(已故)所有的坐落于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矿山街恒升现代城2甲号房屋已被本院依法查封,该房屋因继承正在诉讼的过程中,暂不能处置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今后如权利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立案申请恢复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锦州市劳动争议仲裁院(2015)锦劳仲案字第001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玉敏审判员 李 伟审判员 王兆鑫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耿安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