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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04执131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陈雪桃与成都娣一商贸有限公司、高静借款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雪桃,成都娣一商贸有限公司,高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04执1319号申请执行人陈雪桃,女,1990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温江区。被执行人成都娣一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法定代表人向煜。被执行人高静,女,1971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本院在执行陈雪桃与成都娣一商贸有限公司、高静借款合同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成都娣一商贸有限公司、高静下落不明,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因申请执行人陈雪桃未提供被执行人成都娣一商贸有限公司、高静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且本院在此期间依职权亦未查明被执行人成都娣一商贸有限公司、高静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力。审 判 长  陈正梁审 判 员  汪丽红代理审判员  刘 娟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廖 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