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相执字第004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付某与茅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某,茅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相执字第0043号申请执行人付某。被执行人茅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付某与被执行人茅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目前居所不明,申请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茅某确切居所地址。另经赴相关部门查询,均未能查获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张木林执行员  王程昊执行员  戚鸣宇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晓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