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12民初150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建县支行与闵国女、闵四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建县支行,闵国,闵四有,闵刘保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12民初1500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建县支行,住所地:南昌市新建区长堎镇解放路704-714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85866482-8。法定代表人:陈跃,职务: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熊秋生,职务:员工。被告:闵国女,男,汉族,1974年11月25日生,南昌市新建区人,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被告:闵四有,男,汉族,1968年12月16日生,南昌市新建区人,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被告:闵刘保,男,汉族,1974年4月11日生,南昌市新建区人,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建县支行与被告闵国女、闵四有、闵刘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建县支行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建县支行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建县支行撤回起诉。审 判 长 邱尤德审 判 员 涂 汛人民陪审员 邹新会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闵欢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