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0民终80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荆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某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0民终80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某某。委托代理人:王志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委托代理人:胡金龙,监利县阳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吴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监利县人民法院(2016)鄂1023民初9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吴某某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其上诉的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吴某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吴某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为100元,由上诉人吴某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郭元亮审判员 杨 权审判员 杨叶玲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