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1民初753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阮建龙与蒯圣明、上海旋极物流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阮建龙,蒯圣明,上海旋极物流有限公司,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581民初7536号原告:阮建龙。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传明,江苏颐华(张家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蒯圣明。被告:上海旋极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书院镇船山街82号2203室。法定代表人:周同均,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然忠,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969号17层。负责人:冉勇,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文波,上海松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阮建龙诉被告蒯圣明、上海旋极物流有限公司、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阮建龙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传明、被告蒯圣明、被告上海旋极物流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然忠、被告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文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阮建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修理费97130元、公估鉴定费4850元,合计101980元;2、判令被告三在机动车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对上述赔偿金额承担赔偿责任;3、判令被告一、二对被告三赔偿责任以外承担连带赔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6月14日12时55分左右,被告一驾驶被告二所有的沪D中型厢式货车在常熟市佳源置业厂内道路与原告驾驶的浙A轿车相撞,造成原告车辆损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一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肇事车辆在被告三处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故向法院起诉。被告蒯圣明辩称,按照法律规定处理。被告上海旋极物流有限公司辩称,按照法律规定处理。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对事故经过及责任认定无异议,事故车辆在我公司投保交强险、商业险三者险100万元及不计免赔,原告的诉请过高。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6月14日12时55分,被告一驾驶被告二所有的沪D中型厢式货车在常熟市佳源置业厂内道路倒车时与原告驾驶的浙A小型轿车相撞,致二车不同程度损坏。交警部门对该事故进行了调查,于2016年6月14日作出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一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浙A小型轿车登记在原告名下,事故发生后原告委托江苏宁价保险公估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对浙A小型轿车损失进行公估鉴定,江苏宁价保险公估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于2016年6月27日出具了宁价公估鉴字(2016)第SZ---09D160111号公估鉴定结论书,结论为该车辆实际损失金额为97130元,为此原告花去鉴定费4850元。之后,原告将该车辆送至常熟市东港职教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进行修理,并支付了修理费97130元。被告保险公司对公估鉴定报告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该鉴定是原告单方委托的鉴定,且金额过高,要求重新鉴定。沪D中型厢式货车登记在被告二名下,被告一系被告二的驾驶员,肇事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保险金额为1000000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及不计免赔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事故发生后,被告一支付了原告1500元。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超出部分的,由侵权人予以赔偿。本起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作出的被告一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的认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采信。故原告阮建龙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先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进行赔偿,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部分的损失由被告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进行赔偿,仍有超额的部分,因被告一系职务行为,相应赔偿由被告二承担。被告保险公司对公估鉴定报告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该鉴定是原告单方委托的鉴定,且金额过高,要求重新鉴定,对此,被告保险公司未能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其要求重新鉴定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告主张的车损费97130元,有鉴定报告及修理费票据为凭,本院予以认定。原告主张鉴定费4850元,该费用系交通事故而产生的合理损失,应列入本案赔偿范围。综上所述,原告阮建龙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为:车损费97130元、鉴定费4850元,合计101980元。上述项目,属于财产损失赔偿限额项下的有车损费97130元,交强险赔偿限额2000元,超过限额95130元。故被告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阮建龙损失2000元。超过交强险部分95130元及鉴定费4850元,合计99980元,由被告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故被告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阮建龙损失101980元,扣除被告蒯圣明支付的1500元,还应赔偿10048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在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阮建龙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101980元,扣除被告蒯圣明支付的1500元,还应赔偿10048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常熟农村商业银行金龙支行,账号:1079,并注明案号)。二、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给付被告蒯圣明15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常熟农村商业银行金龙支行,账号:1079,并注明案号)。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驳回原告阮建龙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70元,由被告上海旋极物流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同意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上海旋极物流有限公司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上海旋极物流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邵宝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立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