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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81执226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光能与被执行人宋云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光能,宋云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81执2265号申请执行人:李光能。被执行人:宋云霄。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光能与被执行人宋云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李光能于2012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6)苏0381民初335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禚孝严审判员  唐恒涛审判员  马会婷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顾佳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