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8民终81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10

案件名称

常山县怡海电子有限公司与苏州仲群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常山县怡海电子有限公司,苏州仲群通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民终81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常山县怡海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常山县新都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金志水,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杨雪源,浙江三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仲群通讯技术有限公司,注册号320512400000064。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玉山路*号***室。法定代表人:魏政焕,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常山县怡海电子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苏州仲群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2016)浙0822民初8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常山县怡海电子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常山县怡海电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常山县怡海电子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638元,减半收取319元,由上诉人常山县怡海电子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郑尹秋审 判 员  祝伟荣代理审判员  姚 瑶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慧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