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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722民初137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18

案件名称

童晨岱与被告汉寿云鼎大酒店有限公司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童晨岱,汉寿云鼎大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722民初1379号原告:童晨岱,男,1997年10月11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毛芳莉,童晨岱之母。被告:汉寿云鼎大酒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思影,该公司总经理。原告童晨岱与被告汉寿云鼎大酒店有限公司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童晨岱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童晨岱以与被告达成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以及第三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童晨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4元,减半收取计112元,由原告童晨岱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艳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吕芃呈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