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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230执220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16

案件名称

曾小红与上海仝路服饰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崇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小红,上海仝路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崇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230执2209号申请执行人曾小红,女,1967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重庆市。被执行人上海仝路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法定代表人姜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曾小红与被执行人上海仝路服饰有限公司(2015)崇民一(民)初字第7398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证券等财产登记信息,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对此,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标的人民币3,971元暂缓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龚建烨审 判 员  王 勤代理审判员  倪圣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军涛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一)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