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3民辖终10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遵义景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姚香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遵义景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姚香娜,遵义县景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民辖终10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遵义景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遵义市红花岗区。法定代表人李良才。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姚香娜,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花都区。原审被告遵义县景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遵义县。法定代表人刘振珠。上诉人遵义景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服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16)黔0302民初231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遵义景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适用“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并无不当,但为便于查清本案事实,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审理。原审法院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被告遵义景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遵义市红花岗区,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故其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故裁定:驳回被告遵义景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裁定驳回遵义景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遵义景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原审裁定应予维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彭莉审 判 员 张洁代理审判员 张林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田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