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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85民初236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郭洪玉与郭洪柱、梁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洪玉,郭洪柱,梁丽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5民初2362号原告郭洪玉,男,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委托代理人刘锋,招远金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郭洪柱,男,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被告梁丽华,女,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洪玉与被告郭洪柱、梁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洪玉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洪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洪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洪玉负担。审判员  邵占南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胡欣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