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辽0702民初82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张光明与被告王涛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光明,王涛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702民初826号原告张光明,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锦州市古塔区**********号,身份证号码41270219xx********。被告王涛,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个体业者,住锦州市古塔区******号,身份证号码21070219xx********。原告张光明与被告王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光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涛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光明诉称,2015年原告在被告经营的御厨手擀面务工,任凉菜师傅。在务工期间被告欠原告工资6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给付原告2300元。被告尚欠原告3700元至今不予给付。原告离异,独自抚养幼子,无生活来源,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拖欠的工资款37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王涛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张光明自2014年8月起在被告经营的御厨手擀面处工作,任凉菜师傅。原告工作期间,被告欠原告工资6000元。2015年9月7日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欠张光明工资款陆仟元整¥6000元。之后被告陆续给付原告2300元。现被告尚欠原告工资3700元未给付。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欠条及原告陈述笔录在案为凭,上述证据已经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间形成的事实劳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原告依约提供劳务,被告应及时、足额支付工资。被告拖欠原告工资3700元,有被告为原告出具的欠条为证,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被告王涛给付原告张光明拖欠的劳动报酬37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宋丽丽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珊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