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225民初856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崔明兴与赵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明兴,赵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225民初8560号原告崔明兴,农民。被告赵楠。原告崔明兴与被告赵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500元。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身份信息和居住地址,且经人民法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居住地址,按原告提供的住址找不到被告人,应认定为被告不明确,原告的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崔明兴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冯振疆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邢然然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三)驳回起诉;……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