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11执207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广州铭森纸业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千联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2016执2073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铭森纸业有限公司,广州市千联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11执2073号申请执行人广州铭森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法定代表人:彭建光。被执行人广州市千联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法定代表人:周继林。申请执行人广州铭森纸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市千联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穗云法民二督字第5号支付令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广州市千联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于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广州铭森纸业有限公司92830元。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92830元、执行费1292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于2016年2月25日向被执行人广州市千联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车管等部门查询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情况,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111执207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邓居诚审判员 刘燕燕审判员 周扬帆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何家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