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3民初1090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重庆剑锋公司诉中交二航局南充化工园区铁路专用线项目经理部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剑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中交二航局南充化工园区铁路专用线项目经理部,中交二航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3民初10901号原告重庆剑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县龙形镇月亮街(龙形镇政府二楼),组织机构代码09426558-6。法定代表人周玉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郝代东,重庆隆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交二航局南充化工园区铁路专用线项目经理部。被告中交二航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长江支路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78492034J。法定代表人黄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熊茜,员工。本院在审理重庆剑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中交二航局南充化工园区铁路专用线项目经理部、中交二航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告主体不适格,经讲明相关法律后,原告重庆剑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剑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要求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剑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件受理费4174元,由重庆剑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谢 明 光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欧阳琴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