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303执保6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龚大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龚大喜,蒋华,李曹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303执保65号申请执行人龚大喜。被执行人蒋华。被执行人李曹娥。系被告蒋华之妻。本院在审理申请执行人龚大喜与被执行人蒋华、李曹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龚大喜于2016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随州市曾都区南郊信用社1单元501号房屋(证号03-02551)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了便于本案审结后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蒋华、李曹娥所有的位于随州市曾都区南郊信用社1单元501号房屋(证号03-02551)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汉平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金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