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21民初211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承德市翔越广告有限公司与承德盛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承德市翔越广告有限公司,承德盛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1民初2114号原告承德市翔越广告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春杰,经理。被告承德盛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海霞,经理。案由:承揽合同纠纷。经审查,本院按原告承德市翔越广告有限公司起诉时提供的被告承德盛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人登记注册地及其他地址均不能查明其下落。经本院释明,原告仍未在指定期间提供被告承德盛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企业主要营业地、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及财产所在地,法人登记注册地仍查无下落。本院认为,原告承德市翔越广告有限公司起诉时应当提供明确的被告,未能提供被告承德盛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住所详址,就是没有提供明确的被告,因此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规定的起诉条件。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承德市翔越广告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仕田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宏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