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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02民初596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王风明、王根玺与郝文林、郝永成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风明,王根玺,郝文林,郝永成

案由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02民初5967号原告:王风明,男,汉族,1953年11月6日出生。原告:王根玺,男,汉族,1958年7月2日出生。被告:郝文林,男,汉族,1950年1月22日出生。被告:郝永成(郝勇),男,汉族,1977年5月6日出生。原告王风明、王根玺诉被告郝文林、郝永成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9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赵剑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认为,案件事实较为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赵剑波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凡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