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02民初596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王风明、王根玺与郝文林、郝永成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风明,王根玺,郝文林,郝永成
案由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02民初5967号原告:王风明,男,汉族,1953年11月6日出生。原告:王根玺,男,汉族,1958年7月2日出生。被告:郝文林,男,汉族,1950年1月22日出生。被告:郝永成(郝勇),男,汉族,1977年5月6日出生。原告王风明、王根玺诉被告郝文林、郝永成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9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赵剑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认为,案件事实较为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赵剑波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凡宁 来源:百度搜索“”